在新加坡经商的企业形式
在新加坡可用的企业结构包括公司、分公司、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(包括 有限 责任合 伙和 有限合伙)。外国企业也可以在新加坡设立办事处。但是, 办事处只能代表母公司进行市场调研、可行性研究和联络工作。他们不能进行货物/服务贸易(包括进口和出口),不能租赁仓库设施或有偿地将办公室租给他人使用,也不能订立合同、提供收费服务、开具发票/收据、直接或代表母公司开立或洽谈信用证。外国商业实体的办事处在新加坡经营最长不超过从开始日起三年,条件是办事处的地位得到评估和更新。这一规定从 2012 年1 月 1 日生效。决定继续在新加坡存续的办事处,在上述期限后须向新加坡的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注册经营。外国商业实体的所有新申请都必须满足以下标准:
外国实体的营业额超过 250,000美元;
外国实体的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;
办事处的计划员工人数不少于5人。
每种企业结构的主要特点和条件如下:
公司
新加坡有三种类型的公司,即私人/公共有限公司(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超过 50 人,而公共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超过 50 人)、,担保有限公司(以国家或公共利益为基础的非营利活动)以及无限责任公司。
在新加坡经商
企业形式
公司是法人实体,独立于其所有者/股东。公司能承担债务、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财产。因此,它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被起诉,永久存在,能与它的控制机构订立合同。
公司必须有至少一名股东和一名董事。公司董事必须是已满18 岁的以下人群中的一种:
– 新加坡公民
– 新加坡永久居民
– 就业准证持有人原则上批准的就业准证持有人
– 家属准证持有人
董事不能是破产者或是犯有欺诈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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